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行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俐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