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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行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俐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碁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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