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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3號 上 訴 人 益碁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佳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裕順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主文第1 至3 項間具有主位 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 792 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以主文第2 、3 項為主位請求,且為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 10分之1 定之,即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台幣(下同) 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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