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王雄東
上 訴 人 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魏麗雲
被 上訴人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
OERLIKON HEBERLEIN TEMCO
WATTWIL AG)
法定代理人
彼特 安德愛格(Peter Andereg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