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先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楊麗美
上 訴 人 秋合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
上訴聲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