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抗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盛群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啟勇
訴訟代理人 張宇樞
律師
張嘉哲律師
相 對 人 通泰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培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
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
12日本院97年度民全字第36號裁定及98年1 月14日本院97年度民
專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
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按(第1 項)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
不變期間內提起,(第
2 項)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
,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
悉時起算,但自裁定確定後已逾5 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
訟法第507 條、第500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
參照)。查聲
請人及其代理人分別於民國98年1 月21日、同年月22日收受
本院97年度民專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見本院97年度民專抗字第20號民事卷第99、101 頁)。
聲請人主張其於100 年7 月12日收受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
197 號判決確定證明書後,始知悉有未經斟酌之新證據(即
臺大專家意見書、專利侵權分析報告、99年度民專訴字第19
7 號民事
確定判決)
云云。
經查聲請人於同年6 月20日收受
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97 號判決
正本,此有聲請人所提
上
開判決正本第1 頁右上方收文戳章
可證(見本院卷第31頁)
,
是以聲請人至遲應於是日收受上開判決正本時即已知悉
前
揭證據之存在,故聲請人於同年7 月14日提起
本件再審之聲
請,符合不變期間之規定,即屬合法。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
略以:本院97年度民全字第36號、97年度
民專抗字第20號裁定認定:「通泰公司(即相對人)產品未
將MCU 設計於液晶驅動IC,通泰公司(即相對人)產品未落
入盛群公司(即聲請人)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云云,對再
審聲請人之專利保障範圍為不利之判斷,
惟聲請人所有之發
明第099352號專利「一種強化液晶顯示驅動器之方法及裝置
」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應不包含微控制器(即MCU ),此
觀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97 號民事確定判決、臺大專家意
見書及專利侵權分析報告足以明證,前揭證物如經斟酌,聲
請人可受較有利益之
裁判,聲請人自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對本院97年度民全字第36
號及97年度民專抗字第2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爰請求廢棄
前開裁定。
三、關於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民全字第36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
按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
本案裁定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
裁定不得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
規定參照)。查本院以97年度民全字第36號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保全證據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
抗告,經本院以97年度民
專抗字第2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因聲請人未提再抗告而確定
(見本院卷第14至30頁)。
揆諸前揭規定,對於97年度民全
字第36號第一審裁定即不得聲請再審,聲請人此部分再審聲
請,
於法不合。
四、關於聲請人以本院97年度民專抗字第20號裁定有民事訴訟法
第507 條、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而聲請再審部
分: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
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
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
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
。
易言之,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為
「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
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須在前訴訟程序不知有
該證物,現始知之,或雖知有此而不能使用,現始得使用者
,方足當之(最高法院32年上字1247號判例參照)。
㈡查本院係於98年1 月14日為97年度民專抗字第20號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而聲請人所指本件未經斟酌之證物,其中
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97 號民事確定判決係於100 年6 月
17日宣示(見本院卷第39頁),臺大專家意見書係由訴外人
呂學士於99年4 月9 日出具(見本院卷第41頁),專利侵權
分析報告係訴外人國立臺灣大學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合設
工業研究中心於同年7 月27日撰擬(見本院卷第68頁),均
係於原確定裁定後始存在之證物,聲請人執此主張原確定裁
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於法無
據。
五、
綜上所述,本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且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