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民著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昇陽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琪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啟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施坤和、施旭峰
、黃施甄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叁佰貳拾
元,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
依職權調
查證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3 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
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項
、第77條之2 第2 項、第77條之14、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
及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
所稱以一訴附帶請求者,係指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
從、依附或牽連關係。倘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同源於侵害相
同權利,且各請求間復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存在,自
適
用不併算其價額之規定。故民事訴訟應按訴訟標的之性質及
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序,而訴訟標
的之價額,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
參照最高法院
97年度臺抗字第792 號、85年度臺抗字第459 號、97年度臺
抗字第316 號民事裁定)。職是,凡以財產法上之
請求權或
其他
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者,其屬因財產權涉訟,係相對於
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而言,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徵收裁判費。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加徵裁判費
10分之5 。倘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法院,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時
,其屬
上訴程式不合法之情形而可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裁判費,倘未遵期補繳,應以裁定駁
回其上訴。
二、原告即上訴人主張其著作權受侵害,而提起
本件訴訟,
訴之
聲明合併請求:(一)
被告即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20
萬元,
暨自
起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二)被上訴人應自行負擔費用,在聯合報、自由
時報及蘋果日報之全國版,以營業廣告之方式,以16號字體
登載判決當事人欄、判決主文及事實欄1 天。本院審究其性
質係因財產權涉訟,自應依職權調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
經查:
(一)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係請求給付20萬元,暨自起訴狀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
請求
權基礎係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
及
民法第28條,本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
(二)審核上訴人之聲明可知,上訴人之訴之聲明請求金錢賠償
。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基於侵害
系爭著作權
所生,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千1 百元。
(三)上訴人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將
本案判決書登報,其請求權
基礎為著作權法第89條,為非財產上之請求,其訴訟標的
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 千元。總計應徵收裁判費5 千1 百元(計算式:2
千1 百元+3 千元)。上訴人已向本院繳納5,475 元在案
,此有收據附卷
可證(見本院卷第3 頁)。
(四)本院第一審判決原告部分勝訴,係因原告請求依其專屬授
權金計算賠償金額,然本院考量原告亦可在其專屬被授權
期間使用系爭著作,經審酌本件情節,認為賠償2 萬元為
適當,並無礙於認定主請求與訴之聲明第2 項之成立。本
院第一審判決原告部分勝訴,原告就本院判決敗訴之部分
提起上訴,則依其上訴利益18萬元及請求登報部分計算第
一審裁判費為4,880 元(計算式:1,880 元+3 千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原告不服而向
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時,應加徵第一審裁判費10分之5 ,
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320 元(計算式:4,880 元+4,8
80元×5/10)。
三、
綜上所述,
參諸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及
上訴聲明,其第一
審裁判費為4,880 元,是上訴人應繳納7,320 元之上訴裁判
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第6 款
、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