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游元志
相 對 人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惠鈴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
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9年度民著
訴字第81號、100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8,150元。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150 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