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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司民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游元志 相 對 人 虹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惠鈴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9年度民著 訴字第81號、100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6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 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8,150元。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8,150 元,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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