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羅賜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
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
惟若於法院為命
債權人限期起訴之
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合先敘明。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即
債務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10號
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相對人
迄今尚未提
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相對人業已就
上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並經本院101 年度民
商訴字第7 號受理在案,應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於法尚
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