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財榮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鐘長慶
相 對 人 環名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村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又第三審
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
額;得列為訴訟費用之律師酬金,應由各審級法院依聲請或
依職權,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裁定
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 第1 項及司法院訂頒法院
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3 條及第4 條亦
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99年度民
專訴字第7 號、99年度民專上字第64號,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上第1069號裁判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訴訟費
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卷宗審核,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之裁
判費均由相對人繳納。聲請人支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經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聲字第
924 號裁定
可稽。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第三審律師酬金之
訴訟費用確定為20,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