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英商 AmSafe Bridport UK Ltd.
法定
代理人 Malcolm Brooks
代 理 人 陳芳俞
律師
謝宏明律師
劉汗曦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宮
相 對 人 劉華州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民
著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33,700元,已由聲請人繳納。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