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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司民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英商 AmSafe Bridport UK Ltd. 法定代理人 Malcolm Brooks 代 理 人 陳芳俞律師       謝宏明律師       劉汗曦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懷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宮 相 對 人 劉華州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柒佰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業經本院98年度民 著訴字第4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 33,700元,已由聲請人繳納。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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