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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司民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變換提存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i-pure Ltd. 法定代理人 黃登安 代 理 人 游晴惠 律師       楊智全 律師       曾柏硯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米諾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丁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七三號聲請人所提存之台 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TN0000000),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以變換為同面額之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 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5 號假 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台北富邦銀 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 度存字第1073號辦理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 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前揭裁定、提存書影本等 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及提存卷等核閱屬實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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