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i-pure Ltd.
法定
代理人 黃登安
代 理 人 游晴惠
律師
楊智全 律師
曾柏硯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米諾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丁煌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所提存之台
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存單號碼:TN0000000),
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以變換為同面額之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
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5 號
假
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之台北富邦銀
行大安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
度存字第1073號辦理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
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本院
前揭裁定、提存書影本等
為證,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及提存卷等核閱屬實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