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戴虎
訴訟
代理人 趙靖邦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詮星翻譯有限公司、鍾敏琍間請求侵害商標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投資同案被告謙慧公司並擔任股
東,
惟並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亦未擔任同案被告謙慧公司
之董事。至同案被告謙慧公司於98年8 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
會並作成之「會議
記錄」及「董事願任同意書」,其上關於
「戴虎」之簽名,並
非聲請人所簽署,而係他人所偽造。又
聲請人已就此部分提出刑事告訴。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8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
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
裁
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
訴訟繫屬中
,
當事人或
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
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
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
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
要旨參照。
三、
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就
前揭「會議記錄」及「董事願任同意
書」,其上關於「戴虎」之簽名,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
,惟前開文件之真偽,是否涉有偽造文書之罪嫌,係本件訴
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
易言之
,聲請人所指之偽造文書案件,既非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
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
嫌,
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
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