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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戴虎 訴訟代理人 趙靖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星翻譯有限公司、鍾敏琍間請求侵害商標 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投資同案被告謙慧公司並擔任股 東,惟並未參與公司實際經營,亦未擔任同案被告謙慧公司 之董事。至同案被告謙慧公司於98年8 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 會並作成之「會議記錄」及「董事願任同意書」,其上關於 「戴虎」之簽名,並非聲請人所簽署,而係他人所偽造。又 聲請人已就此部分提出刑事告訴。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8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 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 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就前揭「會議記錄」及「董事願任同意 書」,其上關於「戴虎」之簽名,提出偽造文書之刑事告訴 ,惟前開文件之真偽,是否涉有偽造文書之罪嫌,係本件訴 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易言之 ,聲請人所指之偽造文書案件,既非當事人或第三人於訴訟 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 嫌,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從而, 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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