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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江梅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國女人徵信有限公司間因排除侵害商標 專用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 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上訴人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依被上訴 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直接送達繕本予被上訴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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