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胤効即老爸休閒農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老爸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
主文第1 項
至第3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50,000 元(第1 、2
項合併計算1,650,000 元+第3 項400,000 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意旨
參照),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942
元;又原判決主文第4 項命上訴人登報部分,屬
非財產權訴訟,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合計36,4
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