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胤効即老爸休閒農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老爸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 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6 月1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6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