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原 告 馮中洲
訴訟
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林煜翔律師
被 告 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良
訴訟代理人 陳清白律師
王和屏律師
被 告 建祥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銓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7 月2 日下午3 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