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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馮中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富士離合器股份有限公司和建祥貿易 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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