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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愛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發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賜萬、羅吳樹子、羅家 慧、王裕民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 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 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5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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