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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      (OERLIKON HEBERLEIN TEMCOWATTWIL AG) 法定代理人 彼特 安德愛格(Peter Anderegg) 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律師       江郁仁律師       桂齊恆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怡如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雄東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魏麗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王棟樑律師       黃信嘉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侵害其發明第I260354 號「將紗在 一紗通道中作空氣處理的裝置(DEVICE FOR THE AIR TREAT MENT OF YARN IN A YARN CANAL)」、第I313310 號「製造 多結紗用的方法與纏結噴嘴(PROCESS AND ENTANGLING NOZ ZLE FOR THE PRODUCTION OF KNOTTED YARN)」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等賠償損害及排除侵害,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原審以100 年度民專訴 字第64號民事判決命被上訴人即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兩造不服皆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因兩造對於系爭專利 是否有得撤銷之原因發生爭議,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 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智財局 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 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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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