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上 訴 人  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勝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上訴人   登財美術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森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被上訴人   優合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銳宏 被上訴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可口可樂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SWIRE COCA-COLA BEVERAGES LIMITED) 兼法定代理人 柯萊恩(Douglas Klein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德龍 被上訴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袁建中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216234號「塑膠容器模 內成型標籤」新型專利、第I288701 號「模內成型標籤結構 」發明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1 年度 民專上字第19號審理中,被上訴人抗辯上開二專利有應撤 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上開二專利權有應撤銷之 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 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 示意見之必要,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 關於上開二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