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立昌
代 理 人 焦子奇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單寶荃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
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9 日所為之101 年度民專抗字第3 號民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及原
本案由欄中關於「99年11月15日99年度民聲字第
5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 年1 月9 日101 年度民聲字第1
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