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富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清龍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被 告 鑫基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義松
共 同 王文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指定技術審查官黃泰
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