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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伍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鼎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昌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曾英智間侵害 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 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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