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10號
原 告 陳義仁
訴訟
代理人 涂朝興
律師
被 告 尤日利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尤聰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2 年
1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新型第M378702 號「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專利之專
利權人,專利權
期間自民國99年4 月21日至108 年12月1 日
止(下稱
系爭專利)。
詎被告尤日利有限公司(下稱尤日利
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竟製造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
台中補運錢金紙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經原告送鑑定後認
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屬侵權。原告
於101 年3 月22日及4 月9 日曾發函要求停止
侵權行為及商
討賠償等問題,然被告均無回應且繼續販售系爭產品,
顯有
侵權故意。被告尤聰閔為被告尤日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被告尤日利公司負連帶賠
償責任。
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
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3 項、
第85條第1 項第2 款、
民法第195 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
規定提起
本件請求,
並聲明:⑴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50萬元整,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
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如原證七所示仿捆
裝金紙包裝之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獲有中華民
國第M378702號、專利名稱「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新型專
利之行為。被告侵害
上開專利權之物品應予銷毀。⑶被告應
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第中部版八分之一版面,以
被告之費用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⑷訴訟費用由
被告連帶負擔。⑸第一、二項之判決,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下列等語置辯:
㈠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不侵害系爭
專利:
1.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文義讀取比對:
⑴構成系爭產品之「多張金紙」均為「黃色無圖案」,與系
爭專利「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文義不同。
⑵系爭產品於祈福印文兩側,各設有一條祈福文字紅色色帶
,與系爭專利為「仿捆帶」條紋之文義不同。
⑶系爭產品為「仿蓋有祈福印文之金紙包裝體」,與系爭專
利是「仿捆裝金紙物」之文義不同。
⑷系爭產品僅降低人工逐一蓋印於金紙包裝體上的加工成本
,並無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與系爭專利文義不相同
。
2.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均等論比對:
系爭產品之「金紙」無任何系爭專利所謂之「吉祥圖案」,
無從達到系爭專利「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之相同
象徵表達;且因金紙無圖案,較系爭專利更能降低金紙之加
工成本。而系爭產品之外包裝袋係「蓋有祈福印文與祈福文
字色帶」,所減少者為人工逐一蓋印的成本,根本無系爭專
利「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外包裝袋所得減少包
裝材料(應係指金箔紙與紅紙帶等材料)之功效。因此系爭
產品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與系爭專利顯不相同,自無均
等論之
適用。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被證1 、3 、4 之組合
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
被證1 已揭露於色區間印刷跨設有象徵吉兆(祈福)之祭祀
圖樣,雖係於仿紙之表面印刷有複數條相間隔之色區,
惟可
見在該仿紙兩側印刷色區之結果,亦可使兩色區間形成一單
一色區,則該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均可輕易將二者
互調,使之成為僅有中間呈現紅色區之仿捆帶(色帶)條紋
,即如該項系爭專利申請範圍所揭露「紅色仿捆帶條紋」之
特徵相同。其餘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被證1 、3 、4 ,故其
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2.被證2 、3 、4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
被證2 已揭露於包裝紙上印刷一祈福之祭祀圖樣。雖被證2
係於該祭祀圖樣區左、右兩側分別設有一識別區,惟從圖示
可知其呈現之效果與系爭專利在兩側各印有仿捆帶條紋之效
果相同,亦不因顏色差異而認有所不同,是於該技術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均可輕易運用被證2 做成為僅有中間呈現紅色
區之仿捆帶(識別區)條紋,即如系爭專利請求項該部分特
徵所示。故被證2、3、4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3.被證6 、7 之組合可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
步性:
被證6 、7 均已揭露於外包裝袋上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
的金箔表層,被證6 更進一步於包裝紙上金箔表層四週邊,
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該包裝空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
的兩側,亦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是其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本息等,卻未見其提出任何具
體事證證明其因此受有何種損害。或證明其有於被告等人銷
售被控產品時,亦生產、銷售具有系爭專利證書號數之產品
,自不得向被告請求
損害賠償。又原告請求被告排除、防止
侵害並銷毀侵權物品等,亦未舉證
以實其說,另商譽與個人
名譽顯然不同,現行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9條規定顯屬民
法第195 條之特別規定,原告以民法第195 條請求被告登報
道歉
云云,仍屬無據。
㈣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⑶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等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202至203頁):
㈠原告於98年12月2 日向智慧局申請「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
新型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M378702 號專利證書
(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9年4 月21日起至108 年
12月1 日止。
㈡被告公司於88年2 月9 日成立,所營事業包括日常用品、祭
祀用品。
㈢原告所指台中補運錢金紙(下稱系爭產品),確實為被告公
司所販賣。
四、本院經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202 至20
3 頁):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而侵害系爭
專利?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第
2 款、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萬元
本息,是否有據?
㈣原告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請
求被告排除、防止侵害並銷燬侵權物品,是否有據?
㈤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於新聞紙刊登道歉啟事
,是否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1.如附圖所示,系爭專利是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由多
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相互疊成一金紙疊,並在外包裝
紙上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及在該金箔表層四
週邊預留一包裝空白部,在該金箔表層兩側的空白部,各
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該外包裝紙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
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
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僅有1 項獨立項如下:「一種仿捆
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
包裝紙所構成;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互疊
置成一金紙疊;該外包裝紙上,係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
樣的金箔表層,及在該金箔表層四週邊,預留有一包裝空
白部,且該包裝空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
有紅色仿捆帶條紋;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
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包
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據以仿捆裝金
紙物的捆裝金紙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
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
㈡解析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技術特徵: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解析為5 個要件,分別為A
至E ,經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解析系
爭產品技術特徵,亦可解析為5 個要件,分別為a 至e ,詳
如附表所示。
㈢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1.文義讀取之分析:
茲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系爭產品第1 項之
各要件,其中:
⑴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一種仿捆裝金紙包裝構造,是由
多張無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所構成;」不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A 「一種仿捆裝金紙包
裝構造,是由多張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及一外包裝紙
所構成;」文義所讀取。
⑵系爭產品要件編號b 「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
態相互疊置成一金紙疊;」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要件編號B 「該多張金紙,係以相互重疊的型態相
互疊置成一金紙疊;」文義所讀取。
⑶系爭產品要件編號c 「該外包裝紙上,係印製一具有紅
色外框金箔表層的祈福圖樣,及在紅色外框金箔表層祈
福圖樣四週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包裝空白部上
,並在紅色祈福圖樣的兩側,各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
」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C 「該外包
裝紙上,係直接印製一具有祈福圖樣的金箔表層,及在
該金箔表層四週邊,預留有一包裝空白部,且該包裝空
白部上,並在該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
紋;」文義所讀取。仿捆帶條紋;」文義所讀取。被告
雖辯稱系爭產品於祈福印文兩側,各設有一條祈福文字
紅色色帶而與系爭專利顯不相同云云,然系爭專利係界
定「金箔表層的兩側,各印有紅色仿捆帶條紋」,「紅
色仿捆帶條紋」係屬表面印刷圖案所產生外觀設計之視
覺效果,系爭產品於紅色祈福圖樣的兩側印有紅色色帶
,其所產生視覺效果亦如同系爭專利之仿捆帶條紋,
是
以被告所辯並不足採。
⑷系爭產品要件編號d 「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
,利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印有字體
之紅色色帶在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及仿
蓋有祈福印文之金紙物;」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要件編號D 「透過該外包裝紙對金紙疊作包裝,利
用金箔表層直接在包裝體上表面顯露,及仿捆帶條紋在
包裝體兩側邊表現,構成為一仿捆裝金紙物;」文義所
讀取。被告雖辯稱系爭產品為一「仿蓋有祈福印文之金
紙包裝體」,與系爭專利之「仿捆裝金紙物」文義顯不
相同云云,然系爭產品「印有字體之紅色色帶在包裝體
兩側邊表現」外觀設計,仍產生「仿捆裝金紙物」之視
覺效果,是以被告所辯委無足採。
⑸系爭產品要件編號e 「據此達成仿捆裝及仿蓋有祈福印
文金紙包裝體之相同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
,並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要件編號E 「據以仿捆裝金紙物的捆裝金紙相同
象徵表達,可降低金紙的加工成本,並減少包裝材料的
使用。」文義所讀取。被告雖稱系爭產品僅降低人工逐
一蓋印於金紙包裝體上的加工成本,並無降低「金紙」
的加工成本,與系爭專利並不相同云云,然被告稱降低
人工逐一蓋印於金紙包裝體上的加工成本,仍屬金紙加
工成本降低,故被告所述不予採信。
以上,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不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要件編號A 之文義所讀取,基於
全要件原則,系爭產
品不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2.均等論之分析:
⑴系爭產品要件編號a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編號A 之差別僅在於系爭專利金紙上有印製吉祥圖案,而
系爭產品並無,因此,系爭專利藉由在金紙上印製吉祥圖
案技術手段,而產生有圖案印刷層功能,能呈現吉祥圖案
結果,反觀系爭產品則因無在金紙上有印製吉祥圖案技術
手段,是以金紙上無印刷層,亦無吉祥圖案結果。
⑵原告雖主張系爭產品金紙雖未印製有吉祥圖案之外觀,由
於系爭產品利用實質相同技術手段,達實質相同於系爭專
利之仿捆裝金紙物與習知捆裝金紙表達相同象徵,故適用
均等論云云,然按申請專利範圍應以請求項
所載之整體內
容為依據,例如申請專利範圍中記載多個技術特徵時,不
得僅就其中部分技術特徵,認定其專利權範圍,本件系爭
專利既記載「印製有吉祥圖案的金紙」,自不得忽略「吉
祥圖案」技術特徵,原告上開主張自不可採。
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兩者係利用不同
技術手段,產生不同功能及結果,尚難稱系爭產品適用均
等論,而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範圍。
㈣系爭產品既均不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則原告
之請求即無理由,因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不
具進步性、本件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原告請求被告排除
、防止侵害並銷毀侵權物品,並請求被告於新聞紙刊登道歉
啟事,是否有據等爭點,即無論述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
綜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是被告等並未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從而,原告依專利法第
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3 項、第85條第1 項第2 款、
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195 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50萬元本息,並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
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如原證七所示仿捆裝金紙包裝之
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系爭專利之行為、侵害系
爭專利權之物品應予銷毀,並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
報第中部版八分之一版面,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
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