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7號
原 告 川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明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全日裕實業有限公司、盧朝欄因請求侵害
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