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日商日鐵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井上俊男
原 告 日商新日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健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
被 告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K ELECTRON CO., LT
D)
法定代理人 玄基鎮
被 告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穎
被 告 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林耀琳律師
王中喆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楊淑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