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28號
原 告 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井上俊男
原 告 日商新日鐵住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山田健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賴蘇民律師
林怡州律師
被 告 韓商銘凱電子股份有限公司(MK ELECTRON CO., L
TD)
法定代理人 玄基鎮
被 告 巨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進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林耀琳律師
王中喆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淑莉
號科技生活館5樓
被 告 矽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文穎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
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日商日鐵微金屬股份
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
更正為「日商日鐵住金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新日鐵住
金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