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視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玉青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奕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伯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300,000 元(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
意旨
參照),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已繳納26,002
元,尚餘24,503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