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49號
原 告 日商東京丸井股份有限公司(TOKYO MARUI CO.,
LTD.)
法定
代理人 岩澤巖
訴訟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
被 告 崇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萍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孫文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