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家榮
送達代收人 陸正義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億科技有限公司、吳三元間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40,8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