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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彤包裝有限公司、汪輿君、蕭福琦即金 福昌香舖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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