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振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彤包裝有限公司、汪輿君、蕭福琦即金
福昌香舖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
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