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子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
人權宇科技有限公司等二人間因101 年民專
訴字第153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