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權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遠德
上 訴 人 張樹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子淵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
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台幣(下同)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