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翰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俊岳
上 訴 人 彩騰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宥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郁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6日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
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應具備之程式。另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並未依
上開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