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勝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國賜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買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
上訴聲明第2 、3
項間具有主位請求與附帶請求關係,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7
年度台抗字第792 號裁定意旨
參照),而以上訴聲明第3 項為主
位請求,且為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
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此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新
台幣(下同)165 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繳納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