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原 告 沛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春英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李紀穎律師
被 告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白陽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指定技術
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