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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超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福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速達通風降溫有限公司及詹家銘間請求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23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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