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超聯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福謙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速達通風降溫有限公司及詹家銘間請求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23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