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原 告 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峰立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律師
張志朋律師
被 告 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巫永信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
官薛惠澤,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