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巍昌兄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峰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武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
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