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孕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秋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純清、洛克儀
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張淑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912,41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4,8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