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
原 告 紀道熙
送達代收人 沈芳如
訴訟
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
被 告 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易聰
被 告 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沛欣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陳忠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