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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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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爵鐵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 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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