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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6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勝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賜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大陸地毯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山 訴訟代理人 俞昌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2 年 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 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圖6 所示商品名稱為「座墊」之產品 ,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中華民國第M386829 號、專利名稱「竹 片涼墊結構改良」新型專利之行為。被告已流通至市面之上開產 品,並應全面予以回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 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 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 ㈡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有明文規定 。原告起訴之聲明第2 項本為「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 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進口如原證4 所示 商品名稱為『座墊』之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獲 全部授權之中華民國第M386829 號、專利名稱『竹片涼墊結 構改良』新型專利之行為。被告已流通至市面之上開產品, 並應全面予以回收」;嗣於民國101 年11月21日準備程序期 日,於「進口」2 字前增加「為上述目的而」等字,核屬補 充、更正事實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揆諸 上揭法條,自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外人張國年係新型第M386829 號「竹片涼墊結構改良」專 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99年8 月21日 起至119 年4 月13日止,原告並獲訴外人張國年授權,授權 期間自100 年3 月25日至109 年4 月13日,並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下稱智慧局)聲請登記在案。原告派員於100 年5 月間向被告公司位於桃園縣○○鄉○○村○○路之營業處所 購買坐墊(下稱系爭產品),送請財產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 鑑定,鑑定結論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2 項、第85 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專利不具應撤銷之原因: ⒈被證3 、4 、5 、6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告所引被證3 第M387230 號「座墊結構改良」新型專 利,其圖1 、2 固揭示邊條E 多排併靠的整列多數片材 A ,該每一片材A 上具有一個以上之貫孔F ,該貫孔F 上分別穿設有一條以上的線繩B ,且最外邊之竹片塊外 側邊還圍繞有多數邊框條C ,並由繩線B 與邊框條C穿 接的將多數片材A 整編固定之構造,惟其座墊結構之改 良,不過突出框條(架)而已,不僅未於每一竹片塊底 面固定貼合之透氣棉層,以防止竹片塊之錯動及生透氣 效果,並延伸過可繞性邊條結合邊部,以預留與結合邊 部及墊片層縫合固定之設計,亦無延伸並強化邊條受力 程度之補強性墊片層之設計,尤無一體成形之L 形可繞 性邊條30及其結合邊部31得以雙向整合竹片塊,並將結 合邊部、墊片層及透氣棉層三者一併縫合固定之設計, 二者整合性受力強度與固定效果截然不同。被證3 無法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4 即中國CN0000000U「墊子」專利,其證明書所示 墊子結構,用PE拉絲網格作為底框1 ,放置有內框架2 ,外框架3 ,框架內並放置有穿接而成之竹木塊片4 , 其周邊與內外框架之內邊間繩索加以縫連,外面則用粗 條燈芯絨包邊,可知其專利不過內外框架之設置與繞線 繩穿接進行固定而已,不但無相類系爭專利用以整編固 定之邊條構件設計,亦無系爭專利以L 形可繞性邊條30 及其結合邊部31整合竹片塊,並縫合結合邊部、墊片層 與透氣棉層,以提昇整體性受力強度之設計與結構。是 被證4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 性。 ⑶被證5 即93年8 月21日公告之中華民國M240848 號「鞋 之強化沿條」專利,並非被舉發案所屬技術領域,並無 專利法第93條「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得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問題,況其專利所 涉俱無系爭專利結構之各項特徵,雖其中1 、2 圖揭示 有一斷面呈L 形之沿條2 置於鞋面11與鞋底之交接處, 以上線沿條縫法,使沿條2 和鞋面11及鞋中底13車縫接 合之構造,惟其沿條之設計顯係相應鞋形底緣及面緣所 呈之立體構造拼接而來,而系爭專利則有不同之元件與 結構特徵,尤其一方面透過線繩之穿接以L 形可繞性邊 條30之垂直斷面共同整編竹片塊,並由其水平之結合邊 部31上延伸一墊片層加強邊條之變形受力,另方面結合 竹片塊底部貼合的透氣棉層,結合邊部與墊片層縫合固 定,在平面性之坐墊結構上創造出立體性受力結構之效 果,自非顯然能由該被證5 得以輕易完成。 ⑷被證6 即中華民國第519885號專利「玉石墊」,其說明 書固揭示「玉石片底塗上黏劑,然後將…內裡層3 覆蓋 在玉石片1 片底上黏合…」之技術,惟與系爭專利相關 者,亦唯「黏合」而已。其玉石片之嵌入非關線繩穿接 或類邊條之設計,其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列之全部構造特徵,顯然有別,自無否定系爭專利之進 步性可言。 ⑸系爭專利本係多數組件所構成之不可分割之整體,而其 各個構成組件,固須具備申請專利範圍中所列之全部特 徵而不可或缺,以達成整體構造技術上之目的及效果, 但並不意指全然整體結構上之每一構件皆須前所未有, 始足當之,亦不意謂個別構件之功能效果僅能限於自身 或孤立地予以理解,其由部分構件之改良或創新,使整 體結構出現前所未有之成果並增進功效時,即有其進步 性。而系爭專利突出之一正是利用L 形可繞性邊條橫向 與垂直整合構件(30、31)之整編及與透氣棉層墊片層 之縫合所為之強化整合,使整體受力強度提昇,L 型邊 條之整編,透氣棉層之穩固竹片塊,墊片層之強化與延 伸結合邊部之效用,以及其間縫合之加乘效果,此不僅 為被證3 至被證6 所無,已見前述,即其組合亦無從輕 易得出,殊無恣意簡化其功能及特性,即率爾以此組合 否定系爭專利之進步性之理,其主張實難令人認同。 ㈢爰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整,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 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原證4 所示商品名稱為「 座墊」之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獲全部授權之 中華民國第M386829 號、專利名稱「竹片涼墊結構改良」 新型專利之行為。被告已流通至市面之上開產品,並應全 面予以回收。 ⒊第1、2項之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專利有應撤銷原因: ⒈被證3 、4 、5 、6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3 為一種座墊結構改良,其中第1 、2 圖揭示了一 種習式座墊結構,係以多數整合條E 多排併靠的整列多 數竹片塊A ,該每一竹片塊A 上具有一個以上的穿孔F ,該穿孔F 上分別穿設有一條以上的繩線B ,且最外邊 的竹片塊外側邊還圍繞有一可繞性邊條C ,並由繩線B 與邊條C 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A 整編固定。被證3 已揭 示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關於竹片塊以多數整 合條及邊條結合的特徵。 ⑵被證4 為一種墊子,其中說明書揭示一種的墊子結構( 如圖1 、2 ),其包括由PE拉絲網格材料製成位於底部 的一透氣棉層1 (底板),其係貼合於每一竹片塊4 的 底面並還延伸過邊條(圖2 右側封邊),該透氣棉層1 與墊片層2 (低泡塑料製成的內框架)交接在邊條外, 還相互貼合的在週緣車縫有一封邊織布7 作邊緣包覆。 被證4 雖未揭示系爭專利的斷面呈L 形條片體的邊條, 及邊條底端的結合邊部與可繞軟性墊片層的車接;但被 證4 說明書揭示了將設有竹片塊4 區域的周邊與內外框 架2 、3 (即系爭專利的墊片層)的內邊用繩索縫在一 起的技術,即已教示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利 用邊條底端的結合邊部與可繞軟性墊片層車接的技術。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邊 條30,底端具有一結合邊部31,藉該結合邊部可將可繞 軟性墊片層50及透氣棉層40車縫固定的作法,為製鞋業 中固特異鞋的慣常製法,如被證5 的一種鞋之強化沿條 (其國際分類號A43B15/00、A43B/906 與系爭專利的 國際分類號A47C27/00 ,屬於同一階且相近的技術領域 ),其中第1 、2 圖揭示一種沿條2 ,其斷面呈L 形的 條片體,藉由該沿條2 的結合邊部(L 形斷面兩邊)可 以將鞋面11及鞋底12車縫固定結合。 ⑷被證6 為一種玉石墊,其中說明書揭示了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將每一竹片塊1 均貼黏固著在透氣棉層 3 上的技術特徵。 ⑸綜上所述,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 以輕易結合被證3 至6 而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有 進步性,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專利時所施行的專利法第94 條第4 項之規定,應撤銷其專利權。 ㈡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符合「文義讀取」: ⑴系爭專利B 之技術特徵未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的b 技術 特徵中,系爭產品的b 特徵除包括系爭專利的B 技術特 徵外,還包括:「其中複數列竹片塊的兩最外列(排) 的每一竹片塊的寬度外側其一鋸齒邊磨平,且於磨平邊 設有開孔,並藉繩線穿過該開孔與邊條而接合竹片塊及 邊條」。系爭產品包括了系爭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並增 加其他技術特徵,由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及其圖式之圖2 可知,系爭專利僅是竹片塊的長度(較長)方向設有穿 孔及穿孔中具有繩線穿接,但竹片塊的寬度(較短)方 向側邊則未見設穿孔並交代如何與邊條結合,因此,系 爭專利的該項連接詞「係」顯然是一種「封閉式」連接 詞,即該請求項文義所描述的特徵僅止於說明書及圖式 所揭露的態樣,而未包括該說明書或圖式以外的其他未 記載的技術手段;亦即,系爭專利該申請專利範圍「以 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整編固定」的文義,僅 施於其圖式2 的竹片塊中設有穿孔的長度方向,而未包 括系爭產品的寬度方向。因此,系爭專利B 之技術特徵 未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的b 技術特徵中而不符合「文義 讀取」。 ⑵系爭專利C 之技術特徵未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的c 技術 特徵中,系爭專利的C 技術特徵中的「透氣棉層」之文 義限定為「透氣」;但系爭產品的c 技術特徵的「泡棉 層」,其作用僅供複數竹片塊的鋪設,使該座墊能舒適 乘坐即可,透氣性非為必要,任何具有此材性的材料均 可,故系爭產品的「泡棉墊」並非系爭專利的「透氣棉 墊」,而不為系爭專利所文義讀取。再者,原告專利侵 害鑑定研究報告對「透氣棉墊」的文義讀取分析中,僅 以外觀便可認定系爭產品的泡棉為透氣棉墊,亦稍嫌粗 糙。另外,系爭專利的C 技術特徵:「一透氣棉層,係 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但系爭產品的c 技術特徵 中泡棉層只見局部貼合於竹片塊的底部,而非系爭專利 文義的貼合每一竹片塊。因此,此部分亦不為系爭專利 所文義讀取。綜上所述,系爭專利C 之技術特徵未對應 表現在系爭產品的c 技術特徵中而不符合文義讀取。 ⑶系爭專利E 之技術特徵未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的e 技術 特徵中,系爭專利的E 技術特徵中的「每一」竹片塊係 貼黏固著在透氣棉墊層;但系爭產品的e 技術特徵的竹 片塊僅「局部」貼黏固著在泡棉層上,故兩者的技術特 徵不同,系爭產品該技術特徵不為系爭專利所文義讀取 。因此,系爭專利E 之技術特徵未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 的e 技術特徵中而不符合文義讀取。 ⒉系爭產品有逆均等論之適用: ⑴系爭產品b 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不同,由系爭專利的說 明書及其圖式之圖2 可知,系爭專利的B 技術特徵將多 數竹片塊整編固定的方式,係於每一竹片塊上設一個以 上的穿孔,該穿孔上分別穿設有一條以上的繩線,且最 外邊的竹片塊外側邊還圍繞有一可繞性邊條,並由繩線 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整編固定。在邊條與竹片塊 的穿接作法上,系爭專利的邊條雖繞設於多數竹片塊的 外周圍,但僅是竹片塊設有穿孔的長度方向與邊條以繩 線穿接,竹片塊未設穿孔的寬度方向側邊則未與邊條以 繩線穿接,而該位於竹片塊寬度方向側邊的邊條,則是 以其結合邊部與上方裝飾表層、墊片層及下方的透氣棉 層、透氣織布共同縫合一起。如系爭專利的邊條與竹片 塊的結合方式,系爭產品的每一竹片塊上雖亦設有一個 以上供繩線穿設的穿孔,且最外邊的竹片塊外側邊還圍 繞有一可繞性邊條,並由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 塊整編固定;但系爭產品的複數列竹片塊的其中兩最外 列(排)的每一竹片塊的寬度外側其一鋸齒邊係成磨平 狀(非如系爭專利的鋸齒狀),且於磨平邊設有開孔, 並藉該開孔以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整編固定 ,這些特徵不但未見於系爭專利的代表圖式中,且系爭 專利的說明書亦未見有任何關於此技術的文字教示或建 議。按理說,利用邊條整編固定竹片塊是系爭專利的主 要訴求技術,而繩線是串起邊條與竹片塊二元件的關鍵 ,系爭專利應該充分描述及揭露該部位的任何可能實施 方式,但由其說明書及圖2所示,系爭專利顯然只考慮 於竹片塊設穿孔的長度方向,藉繩線穿過穿孔與邊條而 達整編固定;對於竹片塊寬度方向最外側的邊條則採直 接與上方裝飾表層、墊片層及下方的透氣棉層、透氣織 布共同縫合固定,而並未以繩線穿接合於竹片塊上,此 事實應至為明確。如上述a 至c 項所述可知,系爭產品 於竹片塊寬度方向最外兩側邊與邊條的結合方式顯與系 爭專利不相同,雖然兩者的目的皆為將竹片塊整編固定 ,但系爭產品顯然利用了不同於系爭專利的技術手段。 另外,系爭產品利用側邊的開孔以繩線與邊條穿接固定 ,可以使整個邊條完全與竹片塊穿結合;但系爭專利位 於竹片塊寬度方向側邊的邊條,只是以其結合邊部與上 方裝飾表層、墊片層及下方的透氣棉層、透氣織布共同 縫合一起,則該側邊的邊條便只是包覆而未以繩線穿接 合於竹片塊上,系爭產品優於系爭專利的結合功效,不 辯自明。因此系爭產品b 技術特徵對應於系爭專利的B 技術特徵適用逆均等論,而未落入系爭專利第1 項申請 專利範圍。 ⑵系爭專利的C 特徵「一透氣棉層,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 底面,」,以及E 特徵「每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在透氣 棉層上」;但系爭產品的c 、e 特徵中泡棉層只是局部 貼合於竹片塊的底面,即並非每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在 泡棉層上,因此系爭產品係利用與系爭專利不同的技術 手段。就功效而言,系爭專利將每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 在透氣棉層上,使得以此成型之座墊變得堅硬不柔軟, 而影響乘坐的舒適感(如系爭專利E 特徵最後文義:據 以使每一竹片塊得到更佳的固定性)。反觀系爭產品, 其竹片塊僅局部與泡棉黏固著,因此未與泡棉黏固著的 竹片塊則可因應受力位置及大小而自行上下適度移位, 讓形成的墊子柔軟而增加乘坐的舒適感。因此,系爭產 品該技術特徵的功效與系爭專利不同。綜合a 、b 項所 述可知,系爭產品於竹片塊與泡棉的結合方式顯與系爭 專利不相同,雖然兩者的目的皆為將竹片塊整編固定, 但系爭產品顯然利用了不同於系爭專利的技術手段,且 其產生的功效亦優於系爭專利;因此,系爭產品的c、e 特徵對應於系爭專利的C 、E 技術特徵適用「逆均等論 」,而未落入系爭專利第1 項申請專利範圍。綜上,系 爭產品的b 、c 、e 技術特徵對比系爭專利B 、C 、E 技術特徵有逆均等論之適用,因此判斷為系爭產品未落 入系爭專利第1 項申請專利範圍。 ㈢爰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被告願供擔保請為免予假執行之宣告。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第206 、207 頁之準備程序 筆錄): 訴外人張國年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99年8 月 21 日 起至119 年4 月13日止,原告獲訴外人張國年全部授 權,授權期間自100 年3 月25日至109 年4 月13日止,並經 智慧局登記在案。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被告製造、販賣之 系爭產品侵害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等情,被告則 提出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及系爭產品未落入申請專利範 圍之抗辯。是以下本院之判斷僅須針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本創作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竹片涼墊結構改良,係以 多數整合條10多排併靠的整列多數竹片塊20,該每一竹片 塊上具有一個以上的穿孔21,該穿孔上分別穿設有一條以 上的繩線22,且最外邊的竹片塊外側邊還圍繞有一可繞性 邊條30,並由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整編固定; 一透氣棉層40,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還延伸過邊 條;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透氣棉層 貼靠的結合邊部31,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可繞 軟性墊片層50,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透氣棉層上固 定;又且,該透氣棉層與墊片層交接在邊條外,還相互貼 合的在週緣車縫有一封邊織布60作邊緣包覆;俾整合條與 邊條共同整編每一竹片塊,及每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在透 氣棉層上,再藉邊條之結合邊部與透氣棉層及墊片層縫合 的整合性受力強度提昇作用,據以使每一竹片塊得到更佳 的固定性,有效延長涼墊使用壽命(參外放鑑定報告附說 明書第1頁【中文新型摘要】)。其主要圖式如附圖1。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第2 至4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原告主 張受侵害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竹片涼墊結構 改良,係以多數整合條多排併靠的整列多數竹片塊,該每 一竹片塊上具有一個以上的穿孔,該穿孔上分別穿設有一 條以上的繩線,且最外邊的竹片塊外側邊還圍繞有一可繞 性邊條,並由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整編固定; 一透氣棉層,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還延伸過邊條 ;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透氣棉層貼 靠的結合邊部,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可繞軟性 墊片層,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透氣棉層上固定;又 且,該透氣棉層與墊片層交接在邊條外,還相互貼合的在 週緣車縫有一封邊織布作邊緣包覆;俾整合條與邊條共同 整編每一竹片塊,及每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在透氣棉層上 ,再藉邊條之結合邊部與透氣棉層及墊片層縫合的整合性 受力強度提昇作用,據以使每一竹片塊得到更佳的固定性 ,有效延長涼墊使用壽命。」(本院卷第9 頁)。 ㈢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因之判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 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 明文。 ⒉查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9年4 月14日,經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於99年8 月21日審定准予專利公告,專利期間 自99年8 月21日起至109 年4 月13日止等情,有專利證書 (本院卷㈠第8 頁)及專利公報(本院卷㈠第9 頁)在卷 可稽,至堪認定,則系爭專利是否符合專利申請要件,應 適用核准專利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之專利法(下 稱92年專利法)。 ⒊被告所提之引證資料: ⑴被證3(本院卷第76至83頁): ①被證3 為89年4 月11日公告第387230號「座墊結構改 良」專利案。被證3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3 說明書第4 頁揭示之習用座墊結構,係一片材 A 、線條B 、及邊框條C 所構成,其特徵在於:其片 材A 左右側邊各設有二個貫孔F ,以線條B 構向穿過 貫孔F ,將片材與片材相互串結,且於左右片材間串 有邊條E ,並於座墊外緣各別以條狀的邊框條C 構成 (參本院卷第78頁反面)。其主要圖式如附圖2 。 ⑵被證4(本院卷第84至86頁): ①被證4 為中國大陸西元1992年1 月15日公告之公告號 第CN0000000U「墊子」專利案。被證4 公告日係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4 為一種墊子,其包括由PE拉絲網格材料製成位 於底部的一底板l ,及設有竹木珠片4 區域的周邊與 內外框架2 、3 ,竹木珠片與內外框架內邊用繩索縫 在一起,用上述結構分別制作座墊5 、背墊6 ,墊子 外圍有一包邊7 (參本院卷第85頁)。其主要圖式如 附圖3。 ⑶被證5 (本院卷第87至96頁): ①被證5 為93年8 月21日公告之M240848 號「鞋之強化 沿條」專利案。被證5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5 說明書第4 頁習知技術之一般於野外地形或艱 難地形所穿著的固特異(GOODYEAR)鞋,通常具有較普 通鞋子更耐用的特性,因此其鞋的結構及製作上都採 取了較高的標準。固特異鞋1 的鞋面11及鞋底12的結 合,通常以沿條2 來將其連接。沿條2 為由塑膠或皮 質材料所製成的長條狀物,通常呈一L 型斷面,而底 部具有一個長槽21。該沿條2 乃置於鞋面11與鞋底12 的交接面處,並利用上線沿條縫法(GOODYEAR WELTCO NSTRUTION)的方式,使條狀的沿條2 水平地和鞋面11 及鞋中底13車縫在一起,從而將鞋面11及鞋底12穩固 地連結成一體。上述的工法固然可以製作出耐用的固 特異鞋,但其製程上卻產生了一些問題,如沿條2 乃 一長條狀,在其沿著鞋面形狀被車縫後,必發生前後 端頭相接的情形,而產生了接縫22現象,而現有做為 車縫沿條的沿條機(GOODYEAR INSEAM TRIMMING MACH INE)在操作上是無法將沿條2 切斷並平直地車縫,以 致於必須依賴人工操作,預留一段在接縫22前的沿條 ,再用手工將這段沿條縫於鞋體上,這對於鞋的一貫 自動化產製造成了障礙(參本院卷第91頁反面)。其 主要圖式如附圖4。 ⑷被證6(本院卷第97至105頁): ①被證6 為92年2 月1 日公告之第519885號「玉石墊」 專利案。被證6 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 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被證6 說明書第4 頁之習知座墊或蓆墊,如本國專利 公報第379547號及第266437號,然習知結構主要是在 穿孔的玉石片上或竹片上,用尼龍線通過穿孔把玉石 片或竹片串結;而採用此結構的玉石或竹墊其缺點是 ,生產速度慢,尼龍線易老化斷裂使石片竹片無法固 定;作為枕墊時,易夾頭髮等缺點。又被證6 之玉石 墊係包括有:玉石片1 、墊層2 、內裡層3 及底層4 、發泡直條5 ,玉石片1 的周圍設有銑槽6 及四邊倒 角,墊層2 是布料或皮革,內裡層3 是海棉發泡或其 他材質的裡墊,底層4 是海棉布料,根據玉石片1 的 設計佈局先在墊層2 上剪裁出能玉石片1 嵌入的孔7 ,然後將玉石片1 鑲嵌在墊層2 中,使墊層2 卡在玉 石片1 的銑槽6 中將玉石片1 固定成一片,此時,在 嵌內的玉石片1 片底塗上膠黏劑或不膠黏劑,然後將 黏有發泡直條5 的內裡層3 覆蓋在玉石片1 片底上黏 合,再在內裡層3 覆蓋底層4 ,最後將墊層2 、內裡 層3 和底層4 縫合在一起即成為本創作的玉石墊(參 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其主要圖式如附圖5。 ⒋被證3 、4 、5 及6 之組合不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查被證3 之片材A 左右側邊各設有二個貫孔F ,以線條B 構向穿 過貫孔F ,將片材與片材相互串結,且於左右片材間串 有邊條E ,並於座墊外緣各別以條狀的邊框條C 構成, 已揭露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多數整合條10 多排併靠的整列多數竹片塊20,該每一竹片塊上具有一 個以上的穿孔21,該穿孔上分別穿設有一條以上的繩線 22 , 且最外邊的竹片塊外側邊還圍繞有一可繞性邊條 30,並由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整編固定,換 言之,被證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具有 差異之技術特徵即「一透氣棉層40,係貼合每一竹片塊 的底面,並還延伸過邊條;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 體,底端具有一透氣棉層貼靠的結合邊部31,該結合邊 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可繞軟性墊片層50,一併將該結 合邊部縫合在該透氣棉層上固定;又且,該透氣棉層與 墊片層交接在邊條外,還相互貼合的在週緣車縫有一封 邊織布60作邊緣包覆」之技術特徵。 ⑵被證3 、4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被證 3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具有差異之技術 特徵已如前述,查被證4 之墊子外圍有一包邊7 ,包邊 7 可採用織物縫製(參本院卷第85頁),已揭露於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週緣車縫有一封邊織布60作 邊緣包覆,惟查被證4 之底板l 位於竹木珠片4 的底部 ,其底板l 並未黏固竹木珠片4 的底部,且底板l 與內 外框架2 、3 間顯有間隔(參本院卷第86頁被證4 圖2 所示)而未相互貼合,尚難認被證4 之底板l 、內外框 架2 、3 相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透氣棉層 40 、 可繞軟性墊片層50,另被證4 之竹木珠片與內外 框架內邊用繩索縫在一起,反觀系爭專利之竹片塊係以 繩線與邊條30穿接,即被證4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邊條 ,換言之,被證3 、4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相較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即「一透氣棉層40,係貼合每 一竹片塊的底面,並還延伸過邊條;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透氣棉層貼靠的結合邊部31, 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可繞軟性墊片層50,一 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透氣棉層上固定;又且,該透 氣棉層與墊片層交接在邊條外,還相互貼合」之技術特 徵。 ⑶被證3 、4 、5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 被證3 、4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具有差 異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查被證5 之沿條2 呈一L 型斷 面,沿條2 乃置於鞋面11與鞋底12的交接面處,使條狀 的沿條2 水平地和鞋面11及鞋中底13車縫在一起,從而 將鞋面11及鞋底12穩固地連結成一體(參本院卷第91頁 反面【既知技術】,雖揭露沿條2 呈一L 型斷面,惟被 證5 所教示之沿條2 係為使鞋面11及鞋底12穩固地連結 ,而被證3 之邊框條C 以線條B 將片材A 串結,被證3 之邊框條C 並無任何底面結構需加以連結,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動機將被證5 之沿條2 置換被 證3 之邊框條C ;另被證3 之邊框條C 以線條B 將片材 A 串結,而被證4 未以相當被證3 之邊框條之結構與竹 木珠片索縫,而係直接用繩索縫於內外框架內邊,被證 3 、4 二者於邊框條之技術手段選用相反而為反向教示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動機組合被證3 、4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又被證4 既未具有相當被證5 之沿條之結構,即被證4 、5 二者於沿條之技術手段選 用相反而為反向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自無動機組合被證4 、5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再者,被 證5 為鞋類技術領域,與被證3 、4 皆為座墊類技術領 域相較,其整體發揮之功能各有不同,尚難認其技術領 域具有關連性,綜上比對,被證3 、4 、5 與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即「一透 氣棉層40,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還延伸過邊條 ;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透氣棉層 貼靠的結合邊部31,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可 繞軟性墊片層50,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透氣棉層 上固定;又且,該透氣棉層與墊片層交接在邊條外,還 相互貼合」之技術特徵。 ⑷被證3 、4 、5 、6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 對,被證3 、4 、5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 較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查被證6 之玉石墊係 包括有:玉石片1 、墊層2 、內裡層3 及底層4 、發泡 直條5 ,玉石片1 的周圍設有銑槽6 及四邊倒角,墊層 2 是布料或皮革,內裡層3 是海棉發泡或其他材質的裡 墊,底層4 是海棉布料,根據玉石片1 的設計佈局先在 墊層2 上剪裁出能玉石片1 嵌入的孔7 ,然後將玉石片 1 鑲嵌在墊層2 中,使墊層2 卡在玉石片1 的銑槽6 中 將玉石片1 固定成一片,此時,在嵌內的玉石片1 片底 塗上膠黏劑或不膠黏劑,然後將黏有發泡直條5 的內裡 層3 覆蓋在玉石片1 片底上黏合,再在內裡層3 覆蓋底 層4 ,最後將墊層2 、內裡層3 和底層4 縫合在一起( 參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至102 );雖被證6 揭露一玉石 片底塗上膠黏劑黏合內裡層3 ,然查被證6 說明書第4 頁(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之習知座墊或蓆墊,主要是 在穿孔的玉石片上或竹片上,用尼龍線通過穿孔把玉石 片或竹片串結,而採用此結構的玉石或竹墊其缺點是, 生產速度慢,尼龍線易老化斷裂使石片竹片無法固定, 作為枕墊時,易夾頭髮等缺點,則被證6 所教示者係捨 棄尼龍線串結玉石片之技術手段而改以玉石片黏合內裡 層之技術手段,而被證3 、4 皆採尼龍線串結竹片之技 術手段,換言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無 動機組合被證3 、4 、6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再者,被 證5 為鞋類技術領域,與被證3 、4 、6 皆為座墊類技 術領域相較,其整體發揮之功能各有不同,尚難認其技 術領域具有關連性,綜上比對,被證3 、4 、5 、6 與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相較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 即「一透氣棉層40,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還延 伸過邊條;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 透氣棉層貼靠的結合邊部31,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 縫有一可繞軟性墊片層50,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 透氣棉層上固定;又且,該透氣棉層與墊片層交接在邊 條外,還相互貼合」之技術特徵,且據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4 頁所載「本創作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竹片涼墊 結構改良…俾整合條與邊條共同整編每一竹片塊,及每 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在透氣棉層上,再藉邊條之結合邊 部與透氣棉層及墊片層縫合的整合性受力強度提昇作用 ,據以使每一竹片塊得到更佳的固定性,有效延長涼墊 使用壽命。」,系爭專利藉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 者如前述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可達整合性受力強度提 昇作用,有效延長涼墊使用壽命之功效,故被證3 、4 、5 、6 之組合不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均等範圍: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要件可拆解如下: ⑴1A:一種竹片涼墊結構改良; ⑵1B:係以多數整合條多排併靠的整列多數竹片塊,該每 一竹片塊上具有一個以上的穿孔,該穿孔上分別穿設有 一條以上的繩線,且最外邊的竹片塊外側邊還圍繞有一 可繞性邊條,並由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整編 固定; ⑶1C:一透氣棉層,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還延伸 過邊條;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透 氣棉層貼靠的結合邊部,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 一可繞軟性墊片層,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透氣棉 層上固定; ⑷1D:又且,該透氣棉層與墊片層交接在邊條外,還相互 貼合的在週緣車縫有一封邊織布作邊緣包覆; ⑸1E:俾整合條與邊條共同整編每一竹片塊,及每一竹片 塊均貼黏固著在透氣棉層上,再藉邊條之結合邊部與透 氣棉層及墊片層縫合的整合性受力強度提昇作用,據以 使每一竹片塊得到更佳的固定性,有效延長涼墊使用壽 命。 ⒉原告提出之被控侵權物即原證1 ,為被告否認為其所製造 、販賣者。觀諸原證1 上並無任何標示可以證明係被告所 製造、販賣之產品,原告雖提出發票1 紙為憑(本院卷第 17頁),惟亦無從與原證1 連結而可認定原證1 即為該紙 發票上所載之商品,是原告未能證明原證1 即為被告製造 、販賣之系爭產品。從而,爰以被告提出主張為其所製造 、販賣之系爭產品被證9 為侵權與否之判斷標的,其實物 照片如附圖6 所示。 ⒊系爭產品經對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各要件解析 其技術內容,可對應解析為5 個要件,分別為: ⑴1a:一種竹片涼墊結構改良; ⑵1b:係以多數整合條多排併靠的整列多數竹片塊,該每 一竹片塊上具有一個以上的穿孔,該穿孔上分別穿設有 一條以上的繩線,且最外邊的竹片塊外側邊還圍繞有一 可繞性邊條,並由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多數竹片塊整編 固定; ⑶1c:一泡棉層,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未延伸過 邊條;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泡棉 層貼靠的結合邊部,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可 繞軟性墊片層,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泡棉層上固 定; ⑷1d:又且,該墊片層在週緣車縫有一封邊織布作邊緣包 覆; ⑸1e:俾整合條與邊條共同整編每一竹片塊,及每一竹片 塊均貼黏固著在泡棉層上,再藉邊條之結合邊部與泡棉 層及墊片層縫合的整合性受力強度提昇作用,據以使每 一竹片塊得到更佳的固定性,有效延長涼墊使用壽命。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說明: ⑴系爭產品之1a要件「一種竹片涼墊結構改良」,可以讀 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1A要件「一種竹片涼 墊結構改良」之文義。 ⑵系爭產品之1b要件「係以多數整合條多排併靠的整列多 數竹片塊,該每一竹片塊上具有一個以上的穿孔,該穿 孔上分別穿設有一條以上的繩線,且最外邊的竹片塊外 側邊還圍繞有一可繞性邊條,並由繩線與邊條穿接的將 多數竹片塊整編固定」,可以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編號1B要件「係以多數整合條多排併靠的整列 多數竹片塊,該每一竹片塊上具有一個以上的穿孔,該 穿孔上分別穿設有一條以上的繩線,且最外邊的竹片塊 外側邊還圍繞有一可繞性邊條,並由繩線與邊條穿接的 將多數竹片塊整編固定」之文義。被告雖稱系爭產品的 1b 特 徵除包括系爭專利的1B技術特徵外,還包括:其 中複數列竹片塊的兩最外列(排)的每一竹片塊的寬度 外側其一鋸齒邊磨平,且於磨平邊設有開孔,並藉繩線 穿過該開孔與邊條而接合竹片塊及邊條,由於本技術特 微分析結果為系爭產品包括了系爭專利的所有技術特徵 並增加其他技術特徵,按照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草案) 比對原則應判斷系爭專利的該請求項的連接詞為開放式 或封閉式,而系爭專利的該請求項的連接詞為係,根據 以其他方式表達之連接詞,必須先參照說明書內容,依 個案判斷該連接詞係屬開放式、封閉式或半開放式。而 由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及其圖式之圖2 可知,該請求項的 連接詞為封閉式,因此,系爭專利B 之技術特徵未對應 表現在系爭產品的b 技術特徵中而不符合文義讀取云云 ,惟查判斷待鑑定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係基於全 要件原則之前提,而所謂「全要件原則」,係指請求項 中每一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在待鑑定對象中,被告以 系爭專利除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未界定之技術特徵進行 比對,其前提已非正確;另封閉式連接詞係表示元件、 成分或步驟之組合中僅包含請求項中所記載之元件、成 分或步驟,如「由…組成」(consisting of )等。被 依附之請求項使用封閉式語言,其附屬項不得外加元件 、成分或步驟,按系爭專利除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外尚 有其他附屬項,故其連接詞係自不可能為封閉式,當屬 開放式,被告已自承系爭產品的1b特徵除包括系爭專利 的1B技術特徵還包括其他特徵,則系爭產品可以讀取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1B要件,當屬無疑。 ⑶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透氣棉層」的文字 意義未完全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之「泡棉層」,且系爭 產品之「泡棉層」未延伸過邊條,故從系爭產品無法讀 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1C要件「一透氣棉層, 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還延伸過邊條;該邊條為 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透氣棉層貼靠的結合 邊部,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可繞軟性墊片層 ,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透氣棉層上固定」之文義 。 ⑷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透氣棉層」的文字 意義未完全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之「泡棉層」,且其泡 棉層未延伸至邊條外,泡棉層與墊片層未貼合,故從系 爭產品不可以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1D 要件「又且,該透氣棉層與墊片層交接在邊條外,還相 互貼合的在週緣車縫有一封邊織布作邊緣包覆」之文義 。 ⑸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透氣棉層」的文字 意義未完全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之「泡棉層」,故從系 爭產品不可以讀取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1E 要件「俾整合條與邊條共同整編每一竹片塊,及每一竹 片塊均貼黏固著在透氣棉層上,再藉邊條之結合邊部與 透氣棉層及墊片層縫合的整合性受力強度提昇」之文義 。 ⑹綜上,基於全要件分析,從系爭產品無法讀取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1C要件、1D要件、1E要件,系 爭產品之構成要件不可以讀取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構成要件,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 ⒌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比對分析 說明: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C 均等分析: ①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c之技術手段為「一泡棉層,係貼 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未延伸過邊條;該邊條為斷 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泡棉層貼靠的結合邊 部,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可繞軟性墊片層 ,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泡棉層上固定」,功能 為「泡棉層為具有孔隙之結構,具空氣流通效果,並 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可繞軟性墊片層、結合邊部 、泡棉層三者一併縫合,達成縫合固定效果」,結果 為「具透氣性與整合性受力強度提昇」;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C之技術手段則為「一透 氣棉層,係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並還延伸過邊條 ;該邊條為斷面呈L 形的條片體,底端具有一透氣棉 層貼靠的結合邊部,該結合邊部上並延伸的車縫有一 可繞軟性墊片層,一併將該結合邊部縫合在該透氣棉 層上固定」,功能為「透氣棉層具空氣流通效果,並 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可繞軟性墊片層、結合邊部 、透氣棉層三者一併縫合,達成縫合固定效果」,結 果為「兼顧透氣性與整合性受力強度提昇」。系爭產 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編號1C之技 術手段,其差異在於:系爭產品之材質為泡棉層且未 延伸過邊條而系爭專利為棉層延伸過邊條。惟二者皆 屬習知慣用之材質,所達空氣流通效果相同,對系爭 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兩者置 換而不會影響可繞軟性墊片層、封邊織布、透氣棉層 一併縫合固定之結果,故兩者的技術手段實質相同。 另系爭產品之泡棉層為具有孔隙之結構,具空氣流通 效果,並貼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可繞軟性墊片層、 結合邊部、泡棉層三者一併縫合,達成縫合固定效果 ,而系爭專利將透氣棉層具空氣流通效果,並貼合每 一竹片塊的底面,可繞軟性墊片層、結合邊部、透氣 棉層三者一併縫合,達成縫合固定效果,可謂實質相 同;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皆具透氣性與整合性受力 強度提昇,兩者的結果可謂實質相同,是系爭產品與 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 的功能與結果」。 ②被告雖稱:系爭產品1c特徵中之泡棉層未貼黏固著於 竹片塊的底面,即每一竹片塊並未貼黏固著在泡棉層 上,因此系爭產品係利用與系爭專利不同的技術手段 ;就功效而言,系爭專利將每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在 透氣棉層上,使得以此成型之座墊變得堅硬不柔軟, 而影響乘坐的舒適感;反觀系爭產品,其竹片塊僅鋪 設於泡棉層,不與泡棉黏固著,竹片塊可因應受力位 置及大小而自行上下適度移位,讓形成的墊子柔軟而 增加乘坐的舒適感;因此,系爭產品該技術特徵的功 效與系爭專利不同云云,然系爭產品之每一竹片塊均 貼黏固著在透氣棉層(見附圖6 被證9 之照片5 ), 被告所稱系爭產品泡棉層未貼合於竹片塊的底面云云 ,並無依據,是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 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與結果」,被告上 開所辯,尚非可採。 ⑵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均 等分析: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d之技術手段為「該墊片層在週緣車 縫有一封邊織布作邊緣包覆」,功能為「泡棉層為具有 孔隙之結構,具空氣流通效果,並與墊片層以封邊織布 週緣車縫」,結果為「兼顧透氣性與邊緣包覆以為封邊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D之技術手 段則為「又且,該透氣棉層與墊片層交接在邊條外,還 相互貼合的在週緣車縫有一封邊織布作邊緣包覆」,功 能為「透氣棉層具空氣流通效果,並與墊片層以封邊織 布週緣車縫」,結果為「兼顧透氣性與邊緣包覆以為封 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 編號1D之技術手段,其差異在於:系爭產品之材質為泡 棉層未與墊片層未相互貼合,而系爭專利之材質為棉層 與墊片層相互貼合。惟兩者的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均 實質相同,已如前述,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 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與結果」。 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編號1E均 等分析:  系爭產品要件編號1e之技術手段為「俾整合條與邊條共 同整編每一竹片塊,及每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在泡棉層 上,再藉邊條之結合邊部與泡棉層及墊片層縫合的整合 性受力強度提昇作用,據以使每一竹片塊得到更佳的固 定性,有效延長涼墊使用壽命」,功能為「泡棉層為具 有孔隙之結構,具空氣流通效果,並黏合每一竹片塊的 底面;可繞軟性墊片層、結合邊部、泡棉層三者一併縫 合,達成縫合固定效果」,結果為「兼顧透氣性與整合 性受力強度提昇」;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 件編號1E之技術手段則為「俾整合條與邊條共同整編每 一竹片塊,及每一竹片塊均貼黏固著在透氣棉層上,再 藉邊條之結合邊部與透氣棉層及墊片層縫合的整合性受 力強度提昇作用,據以使每一竹片塊得到更佳的固定性 ,有效延長涼墊使用壽命」,功能為「透氣棉層具空氣 流通效果,並黏合每一竹片塊的底面,可繞軟性墊片層 、結合邊部、透氣棉層三者一併縫合,達成縫合固定效 果」,結果為「兼顧透氣性與整合性受力強度提昇」。 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編號1E 之技術手段,其差異在於:系爭產品之材質為泡棉層, 而系爭專利之材質為棉層,惟兩者的技術手段、功能及 結果均實質相同,已如前述,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 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與結果」 。 ⑷綜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係以實質相同的技術手段, 達成實質相同的功能與結果,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範圍。 ㈤原告依修正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2 項、 第85條請求被告賠償100萬元部分: ⒈查專利法雖於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 施行,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時間為新修 正專利法施行前,是以系爭專利是否受到侵害,應以當時 有效之99年8 月25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專利 法)為法規依據,合先敘明。 ⒉按「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修正前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規定經修正 前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於新型專利。被告製造、販賣落入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均等範圍之系爭產品,即已 侵害系爭專利權,自應依上開法文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目的,無損害即無賠償,且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規定,原告自應就其因專利權 被侵害而受有損害乙節負舉證責任。但經本院曉諭後(本 院卷第259 頁),原告仍未就此其受有如何之損害為陳述 及舉證。原告既未舉證其因系爭專利被侵害而受有如何之 損害,揆諸前揭說明,其請求被告賠償100 萬元,即無所 據。 ㈥原告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第3 項請求被告 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 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系 爭專利之行為;被告已流通至市面之上開產品,並應全面予 以回收部分: ⒈專利法已於100 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 年1 月1 日施 行,原告主張排除被告現時之侵害行為,自應以現行新修 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法規依據,合先敘明。 ⒉按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專 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亦得為上開請求,專利法第 96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並經由同法第120 條準用 於新型專利。本院審酌被告至今仍繼續製造、販賣侵害系 爭專利之系爭產品,其侵害狀態仍持續中,故原告請求令 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 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 切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被告已流通至市面之上開產品, 並應全面予以回收部分,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㈦結論: 綜上所述,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是原告請求被告不得直接或間接、自行或委 託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系爭 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被告已流通 至市面之上開產品,並應全面予以回收,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之宣告: 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 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不應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 421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430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37 438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450 451 452 453 454 455 456 457 458 459 460 461 462 463 464 465 466 467 468 469 470 471 472 473 474 475 476 477 478 479 480 481 482 483 484 485 486 487 488 489 490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497 498 499 500 501 502 503 504 505 506 507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 526 527 528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535 536 537 538 539 540 541 542 543 544 545 546 547 548 549 550 551 552 553 554 555 556 557 558 559 560 561 562 563 564 565 566 567 568 569 570 571 572 573 574 575 576 577 578 579 580 581 582 583 584 585 586 587 588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 606 607 608 609 610 611 612 613 614 615 616 617 618 619 620 621 622 623 624 625 626 627 628 629 630 631 632 633 634 635 636 637 638 639 640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 652 653 654 655 656 657 658 659 660 661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678 679 680 681 682 683 684 685 686 687 688 689 690 691 692 693 694 695 696 697 698 699 700 701 702 703 704 705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722 723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30 731 732 733 734 735 736 737 738 739 740 741 742 743 744 745 746 747 748 749 750 751 752 753 754 755 756 757 758 759 760 761 762 763 764 765 766 767 768 769 770 771 772 773 774 775 776 777 778 779 780 781 782 783 784 785 786 787 788 789 790 791 792 793 794 795 796 797 798 799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