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原 告 春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郁婷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
被 告 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蕭雅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1 年
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證書號第I228060 號「自鎖式螺帽的擠壓成型方法」
發明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被告睿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製造
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CLINCH NUT M8 &M10 ASN鋸齒式壓扣
螺母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系爭產品採用10B21 鋼種,亦
即冷鍛盤元,與原告依系爭方法專利所生產製造自鎖式螺帽
屬相同冷鍛盤元材質,原告又送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所屬民
間
公證人林上鈞就鋼棒、盤元及白鐵等材料,分別以傳統凸
輪車修機與使用
上開專利之多沖程螺帽成型機實際進行自鎖
式螺帽製造,得知以盤元材料使用傳統凸輪車修機,並無法
製造生產出可銷售於市場之自鎖式螺帽;而以盤元或白鐵材
料,僅能使用利用專利之多沖螺帽成型機始可製造完成具市
場競爭力之自鎖式螺帽,故被告公司所生產之上開自鎖式螺
帽,顯係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螺帽成型機,利用模具於盤元
卷經系爭專利申請範圍之裁切製程、修整製程、突緣預成型
製程、突緣調整及齒部成型製程、沖孔製程及攻牙製程所製
造而成。
本件系爭方法專利第1 項所製成之物品在申請前為
國內外所未見,而被告公司製造生產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系爭
產品,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應
推定系爭產品係以系爭
專利所製造而屬侵權,在被告公司提出其侵權計算報告前,
原告暫僅請求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之
損害賠償,並請求
禁止被告公司實施系爭專利以排除侵害。另被告蕭雅存為被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
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爰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2 項、
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提起本件請求,
並聲明:⑴被告
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蕭雅存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00 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禁止被告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
件一所示「自鎖式螺帽的擠壓成型方法」專利權範圍之產品
,及禁止印製、委託印製、散布任何有關侵害上開專利之產
品之產品簡介、廣告手冊或其他文件,並禁止為任何侵害上
開專利之行為。⑶被告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交付原告從
事侵害附件一專利權行為之從事上開機器、模型及其他相關
器械以供銷毀。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⑸第一項聲明請准
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下列等語置辯:
㈠系爭專利為「自鎖式螺帽的擠壓成型方法」,而其說明書中
已明確記載自鎖式螺帽在本技術領域為公知,系爭專利僅係
針對習知的自鎖式螺帽製造方法加以改良,是系爭製造方法
專利所製成之自鎖式螺帽,顯見早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存
在,自無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之
適用。又原告雖提出以不同
材料製造自鎖式螺帽之公證資料,
惟該等資料皆與系爭專利
之申請專利範圍及產品製造方法
無涉,且
公證書所提之材料
亦與被告系爭產品之材料不同,原告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系
爭產品之製造方法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㈡原告僅以被告為零件經銷商,自應對市場上相關螺帽技術甚
為熟悉,不可能不注意相關技術取得專利情形
云云,並未提
出具體證明,僅空言指稱被告具有故意云云,顯不足採。
㈢並聲明:⑴
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為
不利於被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宣告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67頁):
㈠訴外人徐廣福於92年7 月31日向智慧局申請「自鎖式螺帽的
擠壓成型方法」發明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I228
06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
期間自94年2 月
21日起至112 年7 月30日止。
嗣訴外人徐廣福將系爭專利專
屬授權予原告,專屬授權期間自94年6 月30日起至112 年7
月30日止。
㈡原告所提原證3 之CLINCH NUT M8&M10 ASN 鋸齒式壓扣螺母
,係由被告公司所製造、販賣。
四、本院經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167 頁)
:
㈠系爭方法專利第1 項所製造之物品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是否為
國內外所未見、系爭產品是否與系爭方法專利第1 項製造之
物品相同,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可推定系爭產品以系
爭方法專利第1 項所製造?
㈡原告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公司法第23條第
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0 萬元本息,是否有據?
㈢原告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
司排除、防止侵害並銷毀相關物品,是否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
2 至8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原告主張系
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本件僅就第1
項為論述,
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係一種擠壓螺帽的成型方法,尤指一種自鎖式螺
帽的冷鍛成型方法,可以無耗料方式高速生產自鎖式螺帽
。系爭專利之成型方法,係在一螺帽成型機上,利用模具
進行下列製程:裁切出一坯料丸的製程;將裁切成的坯料
丸進行修整外形及成為定尺寸的修整製程;將修整後的坯
料丸,於一端面形成一突緣雛形的突緣預成形製程;將坯
料丸的突緣雛形進一步調整成定長度,及在突緣之周邊上
,沿其軸向形成直列之齒部的突緣調整及齒部成型製程;
將由上述製程形成的坯料丸,於軸向形成貫穿孔的沖孔製
程,並將貫穿孔形成螺紋,依照上開方法配合模具,即可
以無耗料方式高速生產自鎖式螺帽(見本院卷第171 頁)
。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自鎖式螺帽的擠
壓成型方法,其係在一螺帽成型機上,利用模具進行下列
製程:⑴裁切出一坯料丸的製程;⑵將裁切成的坯料丸進
行修整外形及成為定尺寸的修整製程;⑶將修整後的坯料
丸,於一端面形成一突緣雛形的突緣預成形製程;⑷將坯
料丸的突緣雛形進一步調整成定長度,及在突緣之周邊上
,沿其軸向形成直列之齒部的突緣調整及齒部成型製程;
⑸將由上述製程形成的坯料丸,於軸向形成貫穿孔的沖孔
製程,並將貫穿孔形成螺紋。」(見本院卷第176頁)
㈢原告無法證明本件有專利法第87條第1項之適用:
1.按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
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以該專利方
法所製造。前項推定得提出
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
該相同物品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被
告舉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予充分保障
。專利法第87條定有明文。準此,於權利人主張侵權人侵
害系爭方法專利部分,須於符合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
國內外未見者,始有推定之適用,而生
舉證責任倒置之結
果,否則仍須由主張責任原因成立之權利人就侵權人侵害
其所有之系爭方法專利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
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意旨
參照)。
2.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製造方法專利,原告
主張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推定系爭產品為以系爭專
利方法所製造,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依該製造
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於該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所未見」
及「他人製造之物品與方法專利所製造之物品相同」負舉
證責任。原告雖謂:系爭產品使用10S21 鋼種即冷鍛盤元
,與原告依系爭方法專利所製造之自鎖式螺帽屬相同冷鍛
盤元材質,而原告自行以盤元材料,使用傳統凸輪車修機
並無法製造生產出可銷售於市場之自鎖式螺帽,以盤元或
白鐵材料,惟有使用系爭專利之多沖螺帽成型機可製造完
成具市場競爭力之自鎖式螺帽,足見系爭產品即盤元材質
之M8及M10 自鎖式螺帽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應不可能見於
國內外云云,並提出101 年度板院民公鈞字第000074號公
證書為證。
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先前技術揭示:
「查,自鎖式螺帽在本技術領域為公知者,…。至目前為
止,有關此種自鎖式螺帽的製造方法,最方便者,為利用
六角自動車床一枚一枚地製造…」(見本院卷第171 頁背
面),可見系爭專利於專利說明書已敘明自鎖式螺帽為習
用之產品及其製造方法,原告
復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自承系
爭產品所謂M8 、M10為一種規格等語(見本院卷第166
頁),是M8 、M10之自鎖式螺帽既為規格品,自
可證明
系爭產品之M8 、M10自鎖式螺帽早為業界所製造販賣,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成之物,於該
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所未見云云,即無足採。
3.再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使用之鋼材為10S21 鋼種,惟其
所公證之自鎖螺帽製造過程,係以鋼棒(中鋼SAE1215 )
材料使用傳統凸輪車修機、盤元(中鋼AISI-C 1008 )材
料使用傳統凸輪車修機,及白鐵(中鋼AISI-302)材料使
用多沖程螺帽成型機進行自鎖螺帽製造
等情,有101 年度
板院民公鈞字第000074號公證書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44
頁),原告上開公證內容並未使用系爭產品之10S21 鋼材
,且其以不同之鋼材使用於不同之製造方法,比對基礎已
不同,是原告以上開公證結果而推論出「惟有使用系爭專
利之多沖螺帽成型機可製造完成具市場競爭力之自鎖式螺
帽,故可推論系爭產品顯示使用系爭專利所製造」之結論
,已屬無據。再者,原告謂:若依傳統方式製造較粗糙的
螺帽,必須再經過拋光才能像原告產品一樣光滑,但成本
過高,不會有人這樣做云云(見本院卷第184 頁),然原
告自承上開自鎖螺帽製造過程之公證地點係原告工廠(見
本院卷第185 頁),而原告無法以傳統凸輪車修機製造可
銷售於市場之自鎖螺帽,並不能證明他人亦無法以傳統凸
輪車修機製造可銷售於市場之自鎖螺帽,自無法以此即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成之物,於該專利申請
前為國內外所未見。至原告雖提出系爭專利產品與系爭產
品之結構比對表主張兩者結構相同(見本院卷第160 至16
3 頁),然原告既無法證明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
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縱兩者結構相同,
亦無法推定系爭產品係以該方法所製造,是原告主張本件
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應推定系爭產品係以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造云云,即不足採,原告復無法舉證
證明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情事,
則其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
即屬無據。
㈣原告既無法證明其系爭專利權遭被告侵害,則有關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300 萬元本息、請求被告公司排除、防止侵害
並銷毀相關物品是否有據等爭點,即無審究之必要。
六、
綜上所述,原告無法舉證證明本件得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
規定推定系爭產品為以系爭專利方法所製造,復無法舉證證
明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則原告依
專利法第84條第1 、2 、3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0 萬元本息,並請求被告公司排除
、防止侵害並銷燬相關物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
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