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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 原   告  春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郁婷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雅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林景郁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101 年 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為證書號第I228060 號「自鎖式螺帽的擠壓成型方法」 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被告睿士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製造 並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CLINCH NUT M8 &M10 ASN鋸齒式壓扣 螺母產品(下稱系爭產品),系爭產品採用10B21 鋼種,亦 即冷鍛盤元,與原告依系爭方法專利所生產製造自鎖式螺帽 屬相同冷鍛盤元材質,原告又送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所屬民 間公證人林上鈞就鋼棒、盤元及白鐵等材料,分別以傳統凸 輪車修機與使用上開專利之多沖程螺帽成型機實際進行自鎖 式螺帽製造,得知以盤元材料使用傳統凸輪車修機,並無法 製造生產出可銷售於市場之自鎖式螺帽;而以盤元或白鐵材 料,僅能使用利用專利之多沖螺帽成型機始可製造完成具市 場競爭力之自鎖式螺帽,故被告公司所生產之上開自鎖式螺 帽,顯係使用侵害系爭專利之螺帽成型機,利用模具於盤元 卷經系爭專利申請範圍之裁切製程、修整製程、突緣預成型 製程、突緣調整及齒部成型製程、沖孔製程及攻牙製程所製 造而成。本件系爭方法專利第1 項所製成之物品在申請前為 國內外所未見,而被告公司製造生產與系爭專利相同之系爭 產品,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應推定系爭產品係以系爭 專利所製造而屬侵權,在被告公司提出其侵權計算報告前, 原告暫僅請求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之損害賠償,並請求 禁止被告公司實施系爭專利以排除侵害。另被告蕭雅存為被 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自應與 被告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2 項、 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提起本件請求,並聲明:⑴被告 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蕭雅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禁止被告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使用及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如附 件一所示「自鎖式螺帽的擠壓成型方法」專利權範圍之產品 ,及禁止印製、委託印製、散布任何有關侵害上開專利之產 品之產品簡介、廣告手冊或其他文件,並禁止為任何侵害上 開專利之行為。⑶被告睿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交付原告從 事侵害附件一專利權行為之從事上開機器、模型及其他相關 器械以供銷毀。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⑸第一項聲明請准 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則以下列等語置辯: ㈠系爭專利為「自鎖式螺帽的擠壓成型方法」,而其說明書中 已明確記載自鎖式螺帽在本技術領域為公知,系爭專利僅係 針對習知的自鎖式螺帽製造方法加以改良,是系爭製造方法 專利所製成之自鎖式螺帽,顯見早於系爭專利申請前即已存 在,自無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之適用。又原告雖提出以不同 材料製造自鎖式螺帽之公證資料,惟該等資料皆與系爭專利 之申請專利範圍及產品製造方法無涉,且公證書所提之材料 亦與被告系爭產品之材料不同,原告所提證據並無法證明系 爭產品之製造方法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㈡原告僅以被告為零件經銷商,自應對市場上相關螺帽技術甚 為熟悉,不可能不注意相關技術取得專利情形云云,並未提 出具體證明,僅空言指稱被告具有故意云云,顯不足採。 ㈢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為 不利於被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宣告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本院卷第167頁): ㈠訴外人徐廣福於92年7 月31日向智慧局申請「自鎖式螺帽的 擠壓成型方法」發明專利,經該局審查核准後,發給第I228 060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專利權期間自94年2 月 21日起至112 年7 月30日止。嗣訴外人徐廣福將系爭專利專 屬授權予原告,專屬授權期間自94年6 月30日起至112 年7 月30日止。 ㈡原告所提原證3 之CLINCH NUT M8&M10 ASN 鋸齒式壓扣螺母 ,係由被告公司所製造、販賣。 四、本院經整理並協議簡化兩造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167 頁) : ㈠系爭方法專利第1 項所製造之物品在系爭專利申請前是否為 國內外所未見、系爭產品是否與系爭方法專利第1 項製造之 物品相同,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可推定系爭產品以系 爭方法專利第1 項所製造? ㈡原告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公司法第23條第 2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0 萬元本息,是否有據? ㈢原告依專利法第84條第1 項後段、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 司排除、防止侵害並銷毀相關物品,是否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8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 2 至8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原告主張系 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本件僅就第1 項為論述,合先敘明。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係一種擠壓螺帽的成型方法,尤指一種自鎖式螺 帽的冷鍛成型方法,可以無耗料方式高速生產自鎖式螺帽 。系爭專利之成型方法,係在一螺帽成型機上,利用模具 進行下列製程:裁切出一坯料丸的製程;將裁切成的坯料 丸進行修整外形及成為定尺寸的修整製程;將修整後的坯 料丸,於一端面形成一突緣雛形的突緣預成形製程;將坯 料丸的突緣雛形進一步調整成定長度,及在突緣之周邊上 ,沿其軸向形成直列之齒部的突緣調整及齒部成型製程; 將由上述製程形成的坯料丸,於軸向形成貫穿孔的沖孔製 程,並將貫穿孔形成螺紋,依照上開方法配合模具,即可 以無耗料方式高速生產自鎖式螺帽(見本院卷第171 頁) 。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一種自鎖式螺帽的擠 壓成型方法,其係在一螺帽成型機上,利用模具進行下列 製程:⑴裁切出一坯料丸的製程;⑵將裁切成的坯料丸進 行修整外形及成為定尺寸的修整製程;⑶將修整後的坯料 丸,於一端面形成一突緣雛形的突緣預成形製程;⑷將坯 料丸的突緣雛形進一步調整成定長度,及在突緣之周邊上 ,沿其軸向形成直列之齒部的突緣調整及齒部成型製程; ⑸將由上述製程形成的坯料丸,於軸向形成貫穿孔的沖孔 製程,並將貫穿孔形成螺紋。」(見本院卷第176頁) ㈢原告無法證明本件有專利法第87條第1項之適用: 1.按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 國內外未見者,他人製造相同之物品,推定為以該專利方 法所製造。前項推定得提出反證推翻之。被告證明其製造 該相同物品之方法與專利方法不同者,為已提出反證。被 告舉證所揭示製造及營業秘密之合法權益,應予充分保障 。專利法第87條定有明文。準此,於權利人主張侵權人侵 害系爭方法專利部分,須於符合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 國內外未見者,始有推定之適用,而生舉證責任倒置之結 果,否則仍須由主張責任原因成立之權利人就侵權人侵害 其所有之系爭方法專利權,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98年 台上字第367 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製造方法專利,原告 主張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推定系爭產品為以系爭專 利方法所製造,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依該製造 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於該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所未見」 及「他人製造之物品與方法專利所製造之物品相同」負舉 證責任。原告雖謂:系爭產品使用10S21 鋼種即冷鍛盤元 ,與原告依系爭方法專利所製造之自鎖式螺帽屬相同冷鍛 盤元材質,而原告自行以盤元材料,使用傳統凸輪車修機 並無法製造生產出可銷售於市場之自鎖式螺帽,以盤元或 白鐵材料,惟有使用系爭專利之多沖螺帽成型機可製造完 成具市場競爭力之自鎖式螺帽,足見系爭產品即盤元材質 之M8及M10 自鎖式螺帽在系爭專利申請日前應不可能見於 國內外云云,並提出101 年度板院民公鈞字第000074號公 證書為證。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先前技術揭示: 「查,自鎖式螺帽在本技術領域為公知者,…。至目前為 止,有關此種自鎖式螺帽的製造方法,最方便者,為利用 六角自動車床一枚一枚地製造…」(見本院卷第171 頁背 面),可見系爭專利於專利說明書已敘明自鎖式螺帽為習 用之產品及其製造方法,原告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系 爭產品所謂M8 、M10為一種規格等語(見本院卷第166 頁),是M8 、M10之自鎖式螺帽既為規格品,自可證明 系爭產品之M8 、M10自鎖式螺帽早為業界所製造販賣,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成之物,於該 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所未見云云,即無足採。 3.再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使用之鋼材為10S21 鋼種,惟其 所公證之自鎖螺帽製造過程,係以鋼棒(中鋼SAE1215 ) 材料使用傳統凸輪車修機、盤元(中鋼AISI-C 1008 )材 料使用傳統凸輪車修機,及白鐵(中鋼AISI-302)材料使 用多沖程螺帽成型機進行自鎖螺帽製造等情,有101 年度 板院民公鈞字第000074號公證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4 頁),原告上開公證內容並未使用系爭產品之10S21 鋼材 ,且其以不同之鋼材使用於不同之製造方法,比對基礎已 不同,是原告以上開公證結果而推論出「惟有使用系爭專 利之多沖螺帽成型機可製造完成具市場競爭力之自鎖式螺 帽,故可推論系爭產品顯示使用系爭專利所製造」之結論 ,已屬無據。再者,原告謂:若依傳統方式製造較粗糙的 螺帽,必須再經過拋光才能像原告產品一樣光滑,但成本 過高,不會有人這樣做云云(見本院卷第184 頁),然原 告自承上開自鎖螺帽製造過程之公證地點係原告工廠(見 本院卷第185 頁),而原告無法以傳統凸輪車修機製造可 銷售於市場之自鎖螺帽,並不能證明他人亦無法以傳統凸 輪車修機製造可銷售於市場之自鎖螺帽,自無法以此即認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成之物,於該專利申請 前為國內外所未見。至原告雖提出系爭專利產品與系爭產 品之結構比對表主張兩者結構相同(見本院卷第160 至16 3 頁),然原告既無法證明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品在 該製造方法申請專利前為國內外未見,縱兩者結構相同, 亦無法推定系爭產品係以該方法所製造,是原告主張本件 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應推定系爭產品係以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造云云,即不足採,原告復無法舉證 證明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情事, 則其主張被告侵害其專利權,即屬無據。 ㈣原告既無法證明其系爭專利權遭被告侵害,則有關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300 萬元本息、請求被告公司排除、防止侵害 並銷毀相關物品是否有據等爭點,即無審究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原告無法舉證證明本件得依專利法第87條第1 項 規定推定系爭產品為以系爭專利方法所製造,復無法舉證證 明系爭產品有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則原告依 專利法第84條第1 、2 、3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0 萬元本息,並請求被告公司排除 、防止侵害並銷燬相關物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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