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恭源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陳佳菁律師
林芝余律師
林嘉興
被 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洪讚財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王文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
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主張或
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英商達爾傑特科半導體有限公司(英文名:Diodes Zetex
Semiconductors Limited為前專利權人Zetex Semiconducto
rs Plc更名後公司)原為新型第M321656 號「低雜訊放大器
及其所用單石支援積體電路」專利(下稱
系爭專利權)之專
利權人,
嗣將系爭專利權轉讓予原告,原告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讓與登記,
系爭專利權權利
期間為96年11月1 日至105 年9 月24日止,
因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專利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排
除侵害,經本院審理中。
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不具新穎性
及進步性,應撤銷其專利,並向智慧局提出舉發撤銷案(申
請案號:000000000NO1)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0 頁及卷外
智慧局舉發卷宗)。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
因,而影響
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
法律原
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命智
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
得獨立提出攻擊
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