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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6號 原   告 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陳佳菁律師       林芝余律師       林嘉興 被   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洪讚財 法定代理人 上二人共同 王文成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 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英商達爾傑特科半導體有限公司(英文名:Diodes Zetex Semiconductors Limited為前專利權人Zetex Semiconducto rs Plc更名後公司)原為新型第M321656 號「低雜訊放大器 及其所用單石支援積體電路」專利(下稱系爭專利權)之專 利權人,嗣將系爭專利權轉讓予原告,原告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讓與登記, 系爭專利權權利期間為96年11月1 日至105 年9 月24日止, 因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系爭專利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排 除侵害,經本院審理中。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不具新穎性 及進步性,應撤銷其專利,並向智慧局提出舉發撤銷案(申 請案號:000000000NO1)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80 頁及卷外 智慧局舉發卷宗)。經核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 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 則,有使智慧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智 慧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 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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