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全城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春志
上 訴 人 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上 訴 人 郭書勝即郭書勝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澄義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
同)965,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