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尚元良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明恒股份有限公司、余志成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
專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
上訴聲明,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