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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長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元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明恒股份有限公司、余志成 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 專訴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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