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慶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義承
上列上訴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聖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杰公司)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803,46元(計算式:27,401,112
-13,420,766 ;上訴人聖杰公司依修正前專利法第85條第3 項請
求損害額以上之賠償,就超出實際損害額部分之請求與實際損害
額範圍內之請求相同,均屬
損害賠償之請求,是均應徵收
裁判費
,至於排除侵害之請求已經認定為附帶請求,則不徵收裁判費)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668 元;上訴人合升國際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合升貿易公司)之上訴利益為13,420,76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5,276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各自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