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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明輝       林有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飾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及鐘錦珍間請求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 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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