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民著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動能意像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景白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 律師
王韋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羚榛